非公经济组织专业联合会章程

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非公经济组织专业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非公经济组织专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引导全县各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认真履行学习教育、培养人才、建言献策、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宁晋县建设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委统战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宁晋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策,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

(二)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主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全体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献计出力。

(三)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联谊和调研活动,了解国情、市情、民情,鼓励和支持会员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大方针、政策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学术和科技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特长为社会作贡献;

(五)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人才培养工作,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七)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专业上有一定的成就和造诣、在其行业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本会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

(四)一般应为60岁以下的在职人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人选由各有关单位、各社团组织推荐,或由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推荐;

(二)会员入会以自愿为原则。由秘书处征求本人意见,指导填写《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员登记表》;

(三)由宁晋县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处到本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四)经秘书处提请会长会议研究讨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由秘书处制作和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获本会表彰或奖励;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实行任期制。任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仍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登记并收回会员证书。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本会成员通报会员退会情况,并向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报告。

第十三条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本会可劝其退会;如后果严重或本人不愿退会的,经会长会议研究讨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当予以除名。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员除名可由会长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常务理事会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审议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长会议认为有必要或有1/3以上会员提出要求,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可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的第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

会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由常务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宁晋县北新艺术小学综合楼102室。

第二十九条 刘彩云作为秘书长人选,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会各项活动;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成立暂不收取会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目前暂不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暂不收取);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宁晋县民政局和宁晋县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