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章程

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

本会性质   

是由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自愿组成的联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谊、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宁晋县爱国统一战线,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非营利、咨询和服务活动。

㈠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党和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

㈡发挥会员自身优势,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宁晋县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作贡献;

㈢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㈣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和联谊活动;

㈤围绕会员思想和工作需要,举办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等;

㈥培养、输送优秀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以本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主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民营企业、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中介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等人士自愿组织参加。其中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的领导班子为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1,副秘书长1人组成。

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简称:新联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共宁晋县委联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的载体,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家。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学习交流、联谊联络、创业创新,共谋发展,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宁晋县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宁晋县县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认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反映诉求。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交流联系,搭建党委和政府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沟通的渠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三)建言献策。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优势,建真言、献良策,促进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同心”系列服务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服务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培训班,搭建会员创新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六)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学习交流活动。

(七)举荐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举荐优秀会员作政治安排、社会安排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以民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的代表人士为主体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具有专业技术以及经国家或省注册认证的执业资格,并在所从事的行业、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做出一定社会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单位或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新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发挥优势和专长,为方正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举荐各方人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劝退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员大会、会长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视情况召开一次或以上。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季度视情况召开一次以上。召开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人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决定会长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五)行使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处理会内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