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新媒体及文化教育专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媒体及文化教育专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Ningjin New Media and Cultur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New Social Stratu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和新媒体及文化教育相关的新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引导全市各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认真履行学习教育、培养人才、建言献策、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宁晋县建设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宁晋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策,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
(二)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全体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献计出力。
(三)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联谊和调研活动,了解国情、市情、民情,鼓励和支持会员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大方针、政策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学术和科技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特长为社会作贡献;
(五)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人才培养工作,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七)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和新媒体及文化教育相关的新社会阶层人士。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专业上有一定的成就和造诣、在其行业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本会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
(四)年龄一般应在65岁以下。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人选由各有关单位、各社团组织推荐,或由本会会长、顾问、副会长推荐;
(二)会员入会以自愿为原则。由秘书处征求本人意见,指导填写《宁晋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登记表》;
(三)对会员的考察工作,由宁晋县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处或委托本会进行;
(四)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由本会制作和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获本会表彰或奖励;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因年龄等问题离会的,仍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进行登记并收回会员证书。
本会应当及时向本会成员通报会员退会情况,并向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本会可劝其退会;如后果严重或本人不愿退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当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审议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10以上会员提出要求,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由常务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表决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会各项活动;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暂不收取);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专联会活动或其他专项活动,采取自筹和社会捐赠等方式,专款专用,进行财务管理与通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宁晋县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